关于释放海阳核电厂4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控制点的通知
山东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恳请释放海阳核电厂4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控制点的请示》(国家电投山核核安〔2023〕6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公司提交的海阳核电厂4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核安全检查整改报告进行了现场核查,结果表明,海阳核电厂4号机组目前已具备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FCD)条件。我局同意释放海阳核电厂4号机组FCD控制点。你公司在确认相关物项和活动满足海阳核电厂4号机组FCD的要求,并经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确认后,可以进行海阳核电厂4号机组核岛基础混凝土浇筑活动。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质量保证大纲要求进行核岛基础混凝土浇筑活动,确保海阳核电厂4号机组建造质量。
国家核安全局
2023年4月1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4月12日印发